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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股複委託洗成本完整說明

「洗成本」是指賣出持股、實現損益後,再買回相同標的,藉此調整券商帳面上的持股成本。若要讓全部持股成本接近目前市值,原則上必須全部賣出,再全部買回;只賣出一部分,只會調整該部分的成本。

本文說明的是臺灣投資人透過複委託交易美股時,常說的「洗成本」。這不等同於美國稅法中,因繼承等原因產生的 step-up in basis。

全部賣出與部分賣出的成本差異

核心公式

假設目前總成本為 (C)、市值為 (V),賣出並買回的持股比例為 (p),且暫不考慮價格變動與交易成本:

  • 實現獲利:((V - C) \times p)
  • 買回後總成本:(C + (V - C) \times p)

當 (p = 100%) 時,新成本等於目前市值 (V);當 (p < 100%) 時,新成本仍低於目前市值。

範例一:成本 500 萬元,市值 1,000 萬元

未實現獲利為:

1,000 萬元 - 500 萬元 = 500 萬元

全部賣出並買回

賣出全部持股會實現 500 萬元獲利,再以 1,000 萬元買回後:

新成本 = 1,000 萬元

賣出一半並買回

賣出市值 500 萬元的持股,其中成本為 250 萬元、獲利為 250 萬元。再投入 500 萬元買回後:

未賣部分成本 250 萬元 + 新買回成本 500 萬元 = 750 萬元

因此,新成本只有 750 萬元,不是 1,000 萬元。

範例二:成本 1,000 萬元,市值 1,500 萬元

未實現獲利為 500 萬元。

全部賣出並買回

賣出全部持股會實現 500 萬元獲利,再以 1,500 萬元買回後,新成本為 1,500 萬元。

賣出一半並買回

持股成本占市值的比例為:

1,000 ÷ 1,500 = 66.67%

賣出市值 750 萬元的持股,對應成本約為 500 萬元、實現獲利約為 250 萬元。再投入 750 萬元買回後:

未賣部分成本 500 萬元 + 新買回成本 750 萬元 = 1,250 萬元

新成本會提高到 1,250 萬元,但不會等於 1,500 萬元。

結果比較

原成本市值賣出並買回比例買回後總成本
500 萬元1,000 萬元100%1,000 萬元
500 萬元1,000 萬元50%750 萬元
1,000 萬元1,500 萬元100%1,500 萬元
1,000 萬元1,500 萬元50%1,250 萬元

稅務重點:海外所得門檻不等於免稅額

洗成本會實現損益,可能影響臺灣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(Alternative Minimum Tax,AMT)。

每一年度如何計算

個人所得的課稅年度採曆年制,計算期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,並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。

海外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哪一年度,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判定,而不是委託下單日。例如:

  •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交割的交易,原則上計入 2026 年度。
  • 2026 年年底下單,但交易在 2027 年才完成交割,原則上計入 2027 年度。
  • 2026 年度所得原則上於 202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申報;若政府公告展延,則以該年度公告期限為準。

因此,跨年交易不能只看成交或下單日期,應以券商成交確認書或對帳單所載的交割日核對所得年度。

750 萬元代表什麼

依財政部目前公開說明:

  •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,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,無須將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
  • 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時,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,而非只計入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。
  • 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,不代表一定要繳基本稅額。仍須合併其他應計入項目,計算基本所得額,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。
  • 115 年度(2026 年度)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金額為 750 萬元,基本稅額原則上以超過部分乘以 20% 計算。

換句話說,750 萬元是每一申報戶、每一課稅年度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時的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,不是「每年可免稅實現 750 萬元美股獲利」。基本所得額還可能包含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法定項目。

實際稅額還會受到綜合所得淨額、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、一般所得稅額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等因素影響。門檻與規定也可能調整,交易前應查閱適用年度規定,必要時諮詢合格稅務專業人士。

參考資料:

執行前應評估的風險與成本

  • **價格波動:**賣出至買回期間,股價可能上漲或下跌。
  • **買賣價差:**成交價可能受 bid-ask spread 影響。
  • **交易費用:**複委託手續費及最低收費可能侵蝕效益。
  • **匯率影響:**所得計算與資金換匯可能採用不同匯率。
  • **交割與購買力:**賣出款項未必能立即用於買回,須確認券商規則。
  • **成本認定:**券商顯示的帳面成本,不一定等於申報所得時可直接採用的稅務成本。
  • **損益資料:**應保留成交紀錄、費用、匯率與券商年度對帳單。

結論

若要把全部持股的帳面成本調整到接近目前市值,通常要全部賣出再全部買回。只處理部分持股,只能提高部分成本。

不過,帳面成本提高不代表交易一定有利。實現損益、稅務影響、價格波動及交易費用,都應納入決策。